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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光伏加强用地保障

发布时间:2023-04-04 11:52

 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。“十四五”是碳达峰关键期、窗口期,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,非化石能源发展势头强劲,能源转型新技术新模式蓬勃兴起,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、多能互补、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等项目稳步实施。

  日前,自然资源部办公厅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、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《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重点围绕引导项目合理布局、实行用地分类管理、加快办理用地手续、加强用地监管、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等五方面进行统筹部署,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,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,规范项目用地管理。

  《通知》强调,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,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。《通知》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。

  沙漠、戈壁、荒漠等地区的风电、光伏开发,可更好形成规模效应,降低土地、基建、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成本。《通知》提出,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,鼓励在沙漠、戈壁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;对于油田、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,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。

  同时明确,各地要优化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空间布局;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将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,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、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。

 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、生态保护红线、历史文化保护线、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、天然林地、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。新建、扩建光伏发电项目,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、基本草原、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。

 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。《通知》要求,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,占用其他农用地的,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,节约集约用地,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;不得改变地表形态,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,依法依规实行用地备案,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。

  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审批,涉及占用耕地的,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。符合光伏用地标准,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,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,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,涉及占用耕地的,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省级相关部门协同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与管理措施,强化用地日常监管与执法,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监督,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。

  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,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,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。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纳入日常督察执法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,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。

  《通知》还对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作出部署。要求已按照《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》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,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;项目未立项的,按《通知》规定要求执行。

  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,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,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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